致:各投标人招标人现对本项目作如下澄清、修改,请认真研究。本次澄清、修改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次澄清、修改文件为准。 一、招标文件修改(共5项)1、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中:“招标控制价:3697130元。”修改为:“招标控制价:3944339元。” 2、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4条款“最高投标限价” :“本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为3697130元,暂列金 0 元(含税价),暂估价 0 元(含税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投标函中大写投标总报价为准)不得大于最高投标限价,暂列金及暂估价不得变更。” 修改为: “本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为3944339元,暂列金 0 元(含税价),暂估价 0 元(含税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投标函中大写投标总报价为准)不得大于最高投标限价,暂列金及暂估价不得变更。” 3、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5条款“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2、投标人合理报价范围:3253475元(招标控制价的88%)≤投标报价≤3438330元(招标控制价的93%)。(暂列金、暂估价不参与下浮)3、投标人所报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不得低于招标人提供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36736元(不含税)。”修改为: “2、投标人合理报价范围:3471018元(招标控制价的88%)≤投标报价≤3668235元(招标控制价的93%)。(暂列金、暂估价不参与下浮)3、投标人所报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不得低于招标人提供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37555元(不含税)。”4、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中“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条款“评标衡量值计算方法”:“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在合理报价范围内(即:3253475元(招标控制价的88%)≤投标报价≤3438330元(招标控制价的93%))时,才进入评标衡量值的计算。” 修改为: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在合理报价范围内(即:3471018元(招标控制价的88%)≤投标报价≤ 3668235元(招标控制价的93%))时,才进入评标衡量值的计算。” 5、重新上传电子工程量清单(XML格式)请投标人在宁波杰瑞投标工具(阳光采购清标专版)(http://www.ztbyun.com/down/down_nbyg.html)自行下载,原电子工程量清单作废。 二、招标文件澄清(共0项)无。下载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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