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C-HG20210039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一般警用车辆协议供货公开遴选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05月2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一)<致供应商的邀请函>-“说明:3.大型客车:车长大于等于6000mm且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
更改为:“说明:3.大型客车:车长大于等于6000mm或者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
(二)<1.2.1报价要求>-“投报价为交付采购人时的最终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仓储、检测检验,不再收取此价格之外的任何费用。涂装费用不计入投报价,供应商须在报价一览表中另行填报。涂装要求:执行《2004式警车汽车类外观制式涂装规范》。”
更改为:“投报价为交付采购人时的最终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仓储、检测检验,不再收取此价格之外的任何费用。投报价须按警车外观和非警车外观分别投报唯一价格,警车外观应执行《2004式警车汽车类外观制式涂装规范》、《GA923-2011公安特警专用车辆外观制式涂装规范》。”
(三)<1.4.3服务网络>-“供应商提供在全国销售服务网点清单,清单包括但不限于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等内容,提供工商注册证明或营业执照或长期售后服务协议等能体现与供应商关联的证明文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格式详见附件5.6。”
更改为:“供应商提供在全国销售服务网点清单,清单包括但不限于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等内容,格式详见附件5.6。”
(四)<1.4服务要求>-加入:“1.4.4货款支付:警采中心与入围供应商进行货款结算。供应商应在发货后3个工作日内向警采中心及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警采中心在收到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将采购款转账至供应商账户。”
(五)<2.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2.1.1.1采购人:指公安系统全国各级单位、共享本次协议供货公开遴选结果的其他单位。”
更改为:“2.1.1.1采购人:指公安系统全国各级单位、共享本次协议供货公开遴选结果的其他单位,以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六)<5.1框架协议>-“5.1.1.4本协议中的采购人是指公安系统全国各级单位、共享本次协议供货公开遴选结果的其他单位。”
更改为:“5.1.1.4本协议中的采购人是指公安系统全国各级单位、共享本次协议供货公开遴选结果的其他单位,以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七)<5.1框架协议>-加入:“5.1.1.7因公安工作特殊性,乙方不得以审查、审计等理由向甲方要求提供采购人信息、采购数据、发票等信息,并不得以甲方不能提供上述信息而拒绝提供各项服务。”
(八)<5.1框架协议>-“5.1.3.1协议供货价为交付采购人时的最终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仓储、检测检验,乙方不再收取此价格之外的任何费用。涂装费不计入协议供货价。”
更改为:“议供货价为交付采购人时的最终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仓储、检测检验,乙方不再收取此价格之外的任何费用。”
(九)<5.1框架协议>-删除:“5.1.5.1乙方应储备一定数量的协议产品,产品存量不足时,应当保证优先向甲方供货。”。
(十)<5.1框架协议>-“5.1.5.2(优先供货)乙方按采购人要求在规定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个日历日)、地点优先供货;5.1.5.3(应急储备)在协议期内储备一定数量的协议产品,并保证优先以不高于协议供货价保障采购人的紧急需求。”
更改为:“5.1.5.1乙方按采购人要求在规定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个日历日)、地点优先供货;5.1.5.2在协议期内储备一定数量的协议产品,并保证优先以不高于协议供货价保障采购人的紧急需求。”
(十一)<5.1框架协议>-“5.1.5.8采购人确认收货后货款结清(如有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由甲方转账至乙方约定的公司账户,协议期内乙方不得随意变更账户。5.1.5.9乙方应事先及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若乙方未能按时履行开票义务,甲方有权相应推迟付款并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更改为:“5.1.5.7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如有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将采购款转账至乙方约定的公司账户,协议期内乙方不得随意变更账户。5.1.5.8乙方应在发货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若乙方未能按时履行开票义务,甲方有权相应推迟付款并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十二)<5.4*报价一览表>-格式:删除“涂装费用(元/辆)”一列。
(十三)<5.4*报价一览表>-“说明:投报价为交付采购人时的最终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仓储、检测检验,不再收取此价格之外的任何费用。涂装费用不计入投报价,供应商须在报价一览表中另行填报。涂装要求:执行《2004式警车汽车类外观制式涂装规范》。”
更改为:“说明:投报价为交付采购人时的最终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仓储、检测检验,不再收取此价格之外的任何费用。投报价须按警车外观和非警车外观分别投报唯一价格,警车外观应执行《2004式警车汽车类外观制式涂装规范》、《GA923-2011公安特警专用车辆外观制式涂装规范》。”
(十四)<5.6*服务文件>-“说明:提供工商注册证明或营业执照、长期售后服务协议等能体现与供应商关联的证明文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更改为:“说明:如全国销售服务网点过多,可只列出各省区主要城市的主要网点信息。”
更正日期:2021年05月28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三达路299号
联系方式:联系代表021-3329299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三达路299号
联系方式:联系代表021-332929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联系代表
电话:021-33292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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