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台公安分局毛发毒品检测器材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 兴隆台公安分局毛发毒品检测器材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街33号盘锦市互联网创业大厦308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0年12月01日09:00时(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XYY-2020-11-18-1 项目名称:兴隆台公安分局毛发毒品检测器材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询价 预算金额:50000.00元整 最高限价:50000.00元整 采购需求: 序号 | 货物名称 | 技术参数及要求 | 数量 | 单位 | 1 | 吗啡/冰毒/氯胺酮三合一毛发胶体金检测试剂 | 三合一毛发胶体金检测试剂,可同时检测吗啡,冰毒,氯胺酮三种毒品。对未吸食毒品者的毛发样本进行处理后通过毒品多联卡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显示为阴性。 在进样量为100μL的前提下,对以下浓度的毒品样品溶液进行检测,毒品多联卡应显示阳性: 1、吗啡15ng/ml 2、甲基安非他命(冰毒) 20ng/mL 3、氯胺酮 40ng/mL 每盒试剂20人份。 试剂需要配套便携式研磨仪(仪器型号XRY1000)进行使用,满足如下参数: ★1.便携式毛发研磨仪需小于等于3.5KG ★2.支持通过电源适配器或采用锂电池移动电源供电。 ★3.便携式毛发研磨仪的研磨夹具应牢固且可更换,可同时处理毛发样本数为大于等于3人份。 4.在研磨毛发时便携式毛发研磨仪的噪声应小于等于65dB。 ★5.便携式毛发研磨仪对未吸食毒品者的毛发样本进行处理后通过毒品多联卡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显示为阴性。 6.便携式研磨仪应能设置研磨时间。 7.在进样量为100μL的前提下,对以下浓度的毒品样品溶液进行检测,毒品多联卡应显示阳性。 试剂与便携式研磨仪需提供公安部相关检测报告。 | 500 | 人份 | 2 | 吗啡/冰毒/氯胺酮三合一荧光毛发检测试剂
| 三合一荧光毛发检测试剂,可同时检测吗啡,冰毒,氯胺酮,三种毒品,需要配套手持式毒品检测仪进行检测。在进样量为100μL的前提下,对以下浓度的毒品样品溶液进行检测,毒品多联卡应显示阳性:1、吗啡2ng/ml 2、甲基安非他命(冰毒) 2ng/mL3、氯胺酮 2ng/mL 每盒试剂20人份。试剂需要配套手持式毛发毒品检测仪使用(仪器型号XRS2000),需要满足如下参数: ▲5.5寸液晶屏,支持手写触摸 ★仪器具有耳机接口及USB接口,支持数据传输和充电 ▲仪器支持通过WIFI,4G,蓝牙进行无线传输 ★仪器应具有内置摄像头和后置摄像头 ★设备内置居民身份证阅读器,居民身份证阅读器应符合公安部GA450-2013《合式居民身份证阅读器通用技术标准》 外置喇叭,支持喇叭语音输出 自带HOME按键,支持一键返回主程序 自带5200mah/8.4V内置不可拆卸电池。支持USB口充放电 自带RTC时间,并且在关机状态下能保持时间运行 ★仪器应内置机,支持检测结果 ▲仪器具有定位功能,支持在检测结果中显示定位信息 ▲仪器应具有用户权限管理功能,授权用户可设置使用单位及使用人信息 其他:数据管理功能(测试结果、自检结果、导出结果等) ▲仪器重量:≤1KG 试剂与手持式毛发毒品检测仪需提供公安部相关检测报告。 | 100 | 人份 | 3 | 毛发采集工具耗材 | 剪刀 | 1 | 把 | 镊子 | 1 | 把 | 毛发样本袋 | 500 | 个 | 毛发称量纸 | 500 | 份 | 2ml毛发研磨管 | 500 | 个 |
1、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对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对于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及辽财采〔2020〕66号文件等相关政策规定。 2、合同履行期限:以合同约定日期为准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近三年内(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网站(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2)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 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0年11月23日至2020年11月25日,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街33号3楼 方式:现场领取(在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间,可选择电子邮件领取材料方式进行领取,并电话确认)。 售价:人民币200元整/本(现金),售后不退。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0年12月01日09:00时(北京时间) 地点: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街33号会议室 六、开启 时间:2020年12月01日09:00时(北京时间) 地点: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街33号会议室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 。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获取采购文件时须携带以下材料: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限在自然人作为投标主体时使用);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获取采购文件的无需提供)(均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身份证复印件反正面(均需加盖公章) 2、按照省财政等部门要求,疫情期间,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供应商授权获取文件、参加开评标、合同签订、供货、验收等人员要遵守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应急处置组发布的《关于对重点地区来辽返辽人员加强防控的通知》(辽应急组[2020]3号)和《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11号)相关要求,提供本人健康声明和承诺(无感染史及到疫情区或国外旅游等),由公司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获取文件时一并提供)。 3、疫情期间,以上报名材料可发到本公司邮箱并及时与项目经理联系进行确认,未进行确认后果自负(邮箱lnhxysi@163.com). 十、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 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 联系方式:0427-268331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辽宁恒鑫缘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工业街33号3楼 联系方式:0427-322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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